關于印發就業失業登記證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勞動保障局:
為全面落實就業政策,滿足勞動者跨地區享受相關就業扶持政策的需要,我部決定從2011年1月1日起,實行全國統一樣式的《就業失業登記證》。現將《〈就業失業登記證〉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高度重視全國統一樣式《就業失業登記證》發放管理工作
(一)《就業失業登記證》是記載勞動者就業與失業狀況、享受相關就業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業人才服務等情況的基本載體,是勞動者按規定享受相關就業扶持政策的重要憑證。《就業失業登記證》中的記載信息在全國范圍內有效,勞動者可憑《就業失業登記證》跨地區享受國家統一規定的相關就業扶持政策。
(二)做好《就業失業登記證》發放管理工作,是貫徹落實就業扶持政策的重要舉措,關系到廣大勞動者的切身利益。各地要高度重視,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結合本地實際,及時出臺實施細則,全面落實《暫行辦法》各項要求,為2011年1月1日實行全國統一樣式的《就業失業登記證》奠定扎實基礎。
二、穩步推進《就業失業登記證》發放工作
(三)各地要按照《暫行辦法》的有關要求,制定本地區《就業失業登記證》具體發放辦法,對新發放和換發的對象范圍、具體程序和責任單位作出明確規定,穩步推進《就業失業登記證》發放工作。從2011年1月1日起,停止發放《再就業優惠證》和各地原有各類就業失業登記證明。
(四)從2011年1月1日起,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在為勞動者辦理就業登記、失業登記、就業援助對象認定以及享受相關就業扶持政策手續時,應按《暫行辦法》的要求及時發放《就業失業登記證》。其中,對持有《再就業優惠證》和各地原有各類就業失業登記證明的人員,應將原有證件上的個人基本信息、就業與失業狀況信息和享受政策情況信息轉記在《就業失業登記證》上。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還要將其所持《再就業優惠證》的證件編號標注在《就業失業登記證》“其他記載事項”中。
(五)《就業失業登記證》實行定期審驗制度,重點對登記失業人員、正在享受相關就業扶持政策人員的《就業失業登記證》進行審驗。定期審驗的具體對象范圍、內容、程序和要求等,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規定。
三、做好相關工作的銜接
(六)對原持《再就業優惠證》或各地原有就業失業登記證明、目前正在享受就業扶持政策的勞動者,換發《就業失業登記證》不改變正在享受就業扶持政策的審批期限。
(七)在發放《就業失業登記證》過程中,勞動者可正常進行就業登記、失業登記、申請享受相關就業扶持政策和接受公共就業人才服務。發放《就業失業登記證》的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負責為勞動者經辦相關手續并提供證明材料。
四、做好信息系統完善和信息上報工作
(八)各地要根據本《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完善本地公共就業人才服務管理信息系統,準確記錄勞動者就業登記、失業登記和享受就業扶持政策等相關信息,并支持在《就業失業登記證》上直接打印相關記錄。
(九)我部將建立全國就業信息監測平臺,支持各級就業政策相關主管部門對勞動者享受相關就業扶持政策信息進行異地查驗,同時,開發全國統一的就業信息監測系統軟件,供各地與全國就業信息監測平臺進行數據上傳和交換。
各地要按照我部頒布的統一標準,通過全國就業信息監測系統進行數據交換上報。尚未實現信息化的地方,要按照統一標準和格式,組織做好數據上報和更新工作。具體上報辦法另行通知。
五、加強對經辦機構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
(十)本《暫行辦法》下發后,我部將組織開展相關業務培訓,明確具體經辦程序和操作規范,解讀《就業失業登記證》各項欄目含義和填寫辦法等。
(十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專門的培訓計劃,組織各級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特別是基層平臺工作人員開展業務培訓,將有關內容培訓到每一位經辦人員,在轄區范圍內實現《就業失業登記證》統一的申領發放流程、統一的審驗管理機制、統一的服務標準規范。
六、做好《就業失業登記證》宣傳和咨詢解答工作
(十二)各地要充分利用各類媒體,通過多種途徑,大力宣傳建立和完善就業失業登記制度、使用統一樣式《就業失業登記證》的重要意義和作用。要重點依托服務窗口和基層平臺,通過設立宣傳欄、發放宣傳材料、編制問答手冊等形式,廣泛宣傳《就業失業登記證》的發放程序和憑證享受就業政策等內容,營造《就業失業登記證》發放使用的良好氛圍。
附件:1.《就業失業登記證》管理暫行辦法
2.《就業失業登記證》全國統一樣式
3.《就業失業登記證》欄目解釋及填寫說明